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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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通知續審結果。續審結果為通過者,審定機關應為通過之決議。 前項申請續審,以四次為限;所定申請續審及作成續審結果並通知之一定期限,第一次為六十日,第二次至第四次均為三十日;第四次續審結果仍未通過時,審定機關應為重編之決議。 第一項申請續審所檢附之修正稿,除依審查意見修正,或作資料更新、內容勘誤,不得再變更內容;逾此範圍者,審定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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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9條,針對申請審定的教科用書,如果經審查意見需要修正,申請審定者應在收到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也應在收到修正稿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通知續審結果。如果續審結果通過,審定機關應作出通過的決議。 申請續審的次數限制是四次,第一次申請續審及通知續審結果的一定期限為60天,第二次至第四次的一定期限皆為30天。如果第四次續審結果仍未通過,審定機關應作出重編的決議。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申請續審所檢附的修正稿,除了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正、進行資料更新或糾正內容錯誤外,不得再作內容的變更;否則審定機關可拒絕受理。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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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