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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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同一科目各冊之審查期限,應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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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8條的規定,審定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如果申請審定書稿的數量和內容較多,審定機關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但最多只能延長一次,並且必須通知申請審定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結果。而同一科目各冊的審查期限,則是從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計算。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出版社申請審定數學科目的教科書系列,共有8本冊數,審定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在90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申請者。如果審定機關認為這個教科書系列較為複雜,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審查,則可以延長審查期限最多30天,但只能延長一次,必須向申請者通知延長審查期限的事由。而各冊審查的期限是根據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的日期計算的,以確保連續冊數的審查進度。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最新修正的條文內容。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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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