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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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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審酌申復意見,於收受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駁回之決定,或變更原審查決議為修正,並通知其依第九條之程序辦理。申復經駁回者,申請審定者得依原審查決議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為重編之決議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審定的教科用書,如果經過審查決議後需要進行重編,申請審定者可以在收到審查決議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則應考慮申復意見,並在收到申復後的三十日內作出駁回決定,或者修正原審查決議並按照第九條程序通知申請審定者。如果申復被駁回,申請審定者可以按照原審查決議進行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 此外,經過決議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的教科用書,在申請審定期間不受根據第四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本部公告期間限制。同樣地,如果審定機關依據第九條第二項作出重編決議,也適用相同規定。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申復名詞
  • 審酌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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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