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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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書稿,應依下列程序審定: 一、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由審定機關發還申請審定者排印樣書。 二、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樣書,並於前款教科用書書稿發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送二冊至審定機關。 三、申請審定者於印製前款樣書時,如發現有資料更新及內容勘誤之必要,應即通知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通知其修正已變更原審查決議內容時,申請審定者應即停止印製,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樣書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決議內容相符。 教科用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科目教科用書應俟前一冊發給審定執照後,始得核發後冊審定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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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2條,申請審定教科用書的書稿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定: 一、審查通過的書稿由審定機關發還給申請審定者排印樣書。 範例:甲申請審定一本數學教科用書,該書稿經審查決議通過後,審定機關將書稿發還給甲,甲隨即進行樣書的排印。 二、申請審定者需根據審查通過的書稿印製樣書,並在書稿發還之日起180日內將兩冊樣書送到審定機關。 範例:甲按照審查通過的書稿印製了兩冊數學教科用書樣書,並在書稿發還給甲的日子起計算180日內將兩冊樣書送到審定機關。 三、申請審定者在印製樣書時,如果發現需要更新資料或內容修正的必要,應立即通知審定機關。審定機關通知申請審定者修正審查決議內容後,申請審定者應停止印製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範例:甲在印製數學教科用書樣書時,發現內容需要進行修正,立即通知了審定機關。審定機關通知甲修正審查決議內容後,甲停止了印製並按照規定進行了修正。 四、審定機關核對樣書與審查決議內容是否相符。 範例:審定機關核對了甲提供的數學教科用書樣書並與審查決議內容進行了比對,確定相符。 教科用書經審定後,審定機關將發給審定執照。對於同一科目的教科用書,需等待前一冊獲得審定執照後,才能核發後續冊數的審定執照。 範例:甲的數學教科用書經過審定後,審定機關將向甲發放審定執照。對於同一科目的教科用書,如果甲還有其他冊數的教科用書需審定,則需等待第一冊獲得審定執照後,才能核發後續冊數的審定執照。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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