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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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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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3條,教科用書審定執照的有效期限是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此外,可以延長至該學期結束,或者延長期限屆滿之日止,具體延長期限的條件由本部所定。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該辦法的核心目的是確保教科用書的品質,並提供學校選擇合適教科用書的參考依據。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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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