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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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應自審定之教科用書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三冊至審定機關備查。 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封面應印有本部或受委任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號。 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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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申請審定者應在教科用書出版後的六十日內,向審定機關提供三冊與樣書相同的成書作為備查資料。審定過的教科用書在封面上應印有本部或受委任的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號。此外,申請審定者不得提供未經審定的書稿給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的依據。 舉例來說,一位出版社希望將他們的教科用書審定為適用於職業學校,根據這項法規,他們必須在教科用書出版後的六十日內,提供審定機關三冊與樣書相同的成書作為備查資料。一旦審定通過,他們的教科用書封面上將會印有本部或受委任的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號。同時,這家出版社不得將未經審定的書稿提供給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的依據。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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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