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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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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屬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者,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隨時申請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三年用書起,得於教科用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內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修訂後之次年及第六年用書,不得申請修訂。 三、以一學年一次為限,屬上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提出申請;下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至九月提出申請。 四、屬上、下學期均得採用之學期用書,應於前款所定期間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5條,該法規規定了教科用書的修訂程序和時限。首先,在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除了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外,使用該教科用書的學校可以隨時申請進行修訂。修訂的範圍不得超過現有教科用書總頁數的一半。其次,已經修訂的教科用書在次年和第六年不得再次申請進行修訂。此外,對於一學年分上、下學期的教科用書,申請修訂的時間範圍為每年的一月至三月。對於只在上學期或全學年使用的教科用書,申請修訂的時間範圍則是每年的七月至九月。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是上、下學期都使用的學期用書,則應在前述的時間範圍內提出修訂申請。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18)。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73&norge=15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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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5 條規定:「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屬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者,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隨時申請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