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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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種類,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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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7條的規定,審定機關應在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申請審定者審查決議。若審定機關認為申請修訂書稿的數量和內容較多,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但僅能延長一次。此外,應根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決議的類型。 舉例:假設有一所職業學校申請修訂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在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並通知申請審定者審查決議。如果申請的修訂書稿數量和內容較多,審定機關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但延長只能一次。根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審查決議的種類也需要依法辦理。
- 審定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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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