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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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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五條所定期間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8條規定,如果申請修訂教科用書經審查後獲得修正決議,必須按照第9條和第10條前段規定辦理。如果超過期限,則必須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15條所定的期限限制。 參考資料:教育部《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範例:一所職業學校以修訂某一科目的教科用書為例,申請提交後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決議修正,根據第9條和第10條前段的規定辦理修訂程序。如果超過期限,則須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15條所定期間之限制。

  • 第九條、第十條前段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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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