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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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8條規定,如果申請修訂教科用書經審查後獲得修正決議,必須按照第9條和第10條前段規定辦理。如果超過期限,則必須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15條所定的期限限制。 參考資料:教育部《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範例:一所職業學校以修訂某一科目的教科用書為例,申請提交後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決議修正,根據第9條和第10條前段的規定辦理修訂程序。如果超過期限,則須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15條所定期間之限制。
- 第九條、第十條前段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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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