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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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9條,申請修訂的教科用書如果經審查決議需要重新編修,則可以依照第11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重新申請修訂。在重新申請修訂的期間內,不受第15條所定期間限制的限制,如果審定機關根據第9條第2項做出將教科用書重編的決議,也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本教科用書在申請修訂時被審查決議需要進行重編,根據這一條法規,可以按照第11條第1項的規定重新申請進行修訂。在重新申請修訂的過程中,不受第15條所規定的期間限制。如果審定機關根據第9條第2項做出決議,將教科用書重編,也可以按照這一規定辦理修訂。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審定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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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