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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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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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0條的規定,申請修訂的教科用書經過審查通過後,原有的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將延續,審定機關不會另行核發新的執照。這表示當教科用書經過修訂並通過審查後,原有的審定執照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申請或取得新的執照。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因教科用書修訂而需要重新辦理執照手續,節省審定機關的時間和資源。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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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