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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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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並於前述書稿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成書三冊至審定機關備查,版權頁應註明修訂版次及出版年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职业学校教科用书审定办法》第21条规定,申请修订的教科用书如果经审定机关批准修订并重新印制,申请者应按照审查决议通过的书稿进行印制,并在书稿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定机关提交三本成书备查,版权页上应标明修订版次和出版年月。 该条款规定了申请修订教科用书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者需要根据审查决议通过的书稿进行印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定机关提交成书备查。此外,版权页上还需要标明修订版次和出版年月。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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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並於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