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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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2條,如果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的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要求其提出說明。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出版社申請審定一本教科用書,但在審定過程中該出版社擅自修改了內容,審定機關會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提出說明解釋這一變更。如果在限期前未提出說明,或者審定機關認為情節非常嚴重,審定機關將取消該出版社的審定執照。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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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