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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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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令其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2條,如果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的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要求其提出說明。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出版社申請審定一本教科用書,但在審定過程中該出版社擅自修改了內容,審定機關會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提出說明解釋這一變更。如果在限期前未提出說明,或者審定機關認為情節非常嚴重,審定機關將取消該出版社的審定執照。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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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2 條規定:「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令其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