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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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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 pt (十六級)。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6 條規定了申請審定的教科用書的相關要求。依該法第 2 款,申請審定者應提交教科用書書稿,並需符合以下規定: 1. 以科目申請審定。 2. 以冊為單位,打字、美工完稿並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3. 版式規格應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 pt (十六級)。 4. 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5. 使用的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應採用經過教育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的翻譯名詞。 6. 使用的度量衡單位,應採用經濟部指定的法定度量衡單位。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申請審定的教科用書應符合以上要求,包括版式、封面設計、文字大小、符號使用、名詞翻譯和度量衡單位等方面的規範。 範例:根據教育部公告,某教科用書中所使用的人名、專有名詞和度量衡單位均已採用經過公告的翻譯名詞和法定度量衡單位。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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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