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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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鑑學校對評鑑報告書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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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9條,學校在評鑑報告書中被列為缺失事項的部分,應於規定的期限內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的參考。如果無法改進,則應提出相關說明。改進的結果將列為下次評鑑的項目。 例如,如果在評鑑報告書中指出學校在某項事務上有缺失,比如課程規劃不完善,學校應該在指定的期限內積極進行改善,並將這項改進列入未來的校務發展計劃中。如果學校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改進此項事務,則應向評鑑機構提供相關說明,解釋為何無法改進,並提出其他解決方案。這樣的改進結果將成為下一次評鑑時的考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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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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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