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規定了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可以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提供職業準備教育。具體而言,專班的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以及輔導等事項需要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然後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再進行辦理。 舉例來說,某專科以上學校與某汽車製造公司合作,開設汽車技術專班,提供學生相關的職業準備教育。在這個專班中,學校可能會聘請該汽車製造公司的工程師擔任授課師資,並根據汽車行業的需求設計專門的課程,學生在完成課程後還可以進行實習,以便更好地了解實際操作和職場環境。這樣的專班計畫需要經過該專科以上學校的擬訂,並經學校主管機關的核定後才能正式推行。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培育國家所需技術人才,專科以上學校應結合產、官、學、研資源,培育企業所需短、中、長期的各級技術人力,爰於第一項定明專科以上學校得與產業共同開設與職業準備教育有關之專班,以利培養學生就業所需能力及提供學生提早進入產業之機會。本項所定專班係依產學合作相關規定辦理,與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之建教合作模式不同。 二、第二項定明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前項專班時,應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始能辦理。
一、為培育國家所需技術人才,專科以上學校應結合產、官、學、研資源,培育企業所需短、中、長期的各級技術人力,爰於第一項定明專科以上學校得與產業共同開設與職業準備教育有關之專班,以利培養學生就業所需能力及提供學生提早進入產業之機會。本項所定專班係依產學合作相關規定辦理,與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之建教合作模式不同。 二、第二項定明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前項專班時,應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始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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