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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2. 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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