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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2.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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