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果;其評鑑、訪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3條,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評鑑或訪視的結果。該法條未細述評鑑和訪視的具體內容和標準,但可以透過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來實施。這些辦法將會包括評鑑和訪視的程序、參與的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的選擇和資格,以及公告結果的方式和時間。這可確保職業訓練機構的職業繼續教育得到監督和評估,以確保它們遵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一個專業評鑑機構對某職業訓練機構進行評鑑,以評估其教育品質、課程內容和師資水平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評鑑機構可以進行現場訪視、審查相關文件和教材,並跟學生和教師進行訪談。評鑑完成後,評鑑機構將向主管機關提交評鑑報告,主管機關則根據該報告公告職業訓練機構的評鑑結果。 這樣的評鑑制度有助於確保職業訓練機構提供的職業繼續教育的質量和符合要求。它還可以提供透明的評估機制,讓學生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職業訓練機構的實際情況。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果;其評鑑、訪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保障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之品質,爰定明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就其辦理情形進行評鑑或訪視,並授權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俾利落實執行。
為保障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之品質,爰定明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就其辦理情形進行評鑑或訪視,並授權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俾利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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