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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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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應就授課師資、課程、辦理方式、學分採計等,擬訂職業繼續教育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2. 2.前項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2條,職業訓練機構在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需要制定職業繼續教育實施計畫,包括授課師資、課程、辦理方式、學分採計等方面的內容,在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進行。此外,職業繼續教育課程的認可、學習成就的採認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協商並制定。 這意味著職業訓練機構在進行職業繼續教育時,需要提前計劃並向主管機關報告計畫,確保課程的師資、內容等符合相關規定。另外,該條款也強調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的認可和學習成就的採認,這表明在職業繼續教育完成後,學習成果需要經過認可並納入相應的學分系統。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制定,確保職業繼續教育的質量和執行。 參考來源: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7) -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03)

立法沿革 1

(1031230 制定)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應就授課師資、課程、辦理方式、學分採計等,擬訂職業繼續教育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前項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職業訓練機構為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主體之一,爰於第一項定明其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程序。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就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以維持職業繼續教育之辦理品質及發揮終身學習之功能。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031230 制定)

一、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職業訓練機構為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主體之一,爰於第一項定明其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程序。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就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以維持職業繼續教育之辦理品質及發揮終身學習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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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2 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應就授課師資、課程、辦理方式、學分採計等,擬訂職業繼續教育實施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