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1條規定了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的相關事項。根據本條第1項,學校可以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這意味著學生可以透過實際在職場中學習和實習來提升他們的職業能力。 根據第2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的規劃和設計應由學校和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校和合作機構需要一起協商制定職場教育訓練契約,並與學生進行簽訂。 第3項規定了職場教育訓練契約應該包含的內容,如教育訓練內容、學校、合作機構和學生的權利義務、學習評量和畢業條件等。 根據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以規範職場教育訓練契約的格式和內容。 最後,根據第5項,學生接受職場教育訓練課程時,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實地訪視,該訪視結果可以作為核定學校年度調整科、系、所、學程、班或經費獎勵的參考依據。這樣可以確保職場教育訓練課程的品質和有效性。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 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 前項職場教育訓練契約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之權利義務、學習評量、畢業條件等。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學生依第一項規定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時,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其訪視結果,得作為核定學校年度調整科、系、所、學程、班或經費獎勵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應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並於第三項定明契約應載明之事項。 三、第四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學生之權益。 四、第五項定明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訪視。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應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並於第三項定明契約應載明之事項。 三、第四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學生之權益。 四、第五項定明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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