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0條之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職業繼續教育可以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來辦理。 2. 職業繼續教育的辦理性質不同,可以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或學習時數證明等不同的證書或證明。 3. 職業繼續教育的課程以開設在職者或轉業者所需的課程為主,並可參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並定期更新。 4. 職業繼續教育的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並必要時與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會商,此規定並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和大學法的限制。 參考資料: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90130)
職業繼續教育,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職業繼續教育依其辦理性質,由學校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或學習時數證明。 職業繼續教育應以開設在職者或轉業者職場所需課程為主;其課程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並定期更新。 前項職業繼續教育之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入學方式、第七章課程及學習評量,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招生方式及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招生方式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包括待業者)就業協助與進修訓練,爰於第一項定明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 二、第二項定明完成職業繼續教育者,得由學校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或學習時數證明。至於職業訓練機構雖得提供職業繼續教育,惟其仍不屬大學法、學位授予法規定得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學分證明之主體,爰未納入本項規範。 三、第三項定明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開設取向及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以避免課程規劃過於學術化,未能與實務相結合之缺失。 四、為符應職業繼續教育之終身學習精神,爰於第四項定明職業繼續教育之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有關入學方式、課程及學習評量、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有關招生方式之限制。
一、為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包括待業者)就業協助與進修訓練,爰於第一項定明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 二、第二項定明完成職業繼續教育者,得由學校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或學習時數證明。至於職業訓練機構雖得提供職業繼續教育,惟其仍不屬大學法、學位授予法規定得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學分證明之主體,爰未納入本項規範。 三、第三項定明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開設取向及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以避免課程規劃過於學術化,未能與實務相結合之缺失。 四、為符應職業繼續教育之終身學習精神,爰於第四項定明職業繼續教育之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有關入學方式、課程及學習評量、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有關招生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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