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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
  2.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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