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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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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技專校院教師之研習或研究期間,應至少半年;技職校院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3. 3.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4. 4.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5. 5.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6 條規定了技職校院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在研習或研究方面的相關條款和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教師或專業人員在任教滿六年後,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相關領域的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其研習或研究期間應至少半年。技職校院應為教師保留職位並支付薪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以約定研習或研究的起訖日期、服務義務、違規應償還費用的條件、核計基準等事項。此外,技職校院可以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或專業人員前往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產業研習或研究的規劃和執行,可以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必要時也可以得到主管機關的協助。對於定期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並取得卓著成果的技職校院教師或專業人員,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技職校院的教師和專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研習或研究,以保持在該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技職校院應該提供相應的經費和支持,並確保教師在研習或研究期間的職位和薪資不受影響。此外,技職校院可以與合作機構或相關產業共同策劃研習或研究項目,並定期評估教師或專業人員在研習或研究方面的成果,並給予獎勵。 參考資料: 1.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2. 技職校院教職員研習或研究之辦法

立法沿革 2

(1031230 制定)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技職校院教師與業界專業技術脫節,爰於第一項明定應進行研習或研究。   二、第二項明定技職校院應保障相關師資之工作權。   三、第三項明定技職校院得主動辦理相關師資至產業研習。   四、第四項明定產業研習課程應由技職校院負責規劃辦理。   五、第五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予辦理績優技職校院獎勵。

(1081210 修正)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技專校院教師之研習或研究期間,應至少半年;技職校院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考量技專校院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技高)之師資培育制度及課程實施依據不同,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技專校院與技高之師資培育制度不同:經查,擔任技高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需修畢中等教育階段課程(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至少三十二至四十四學分及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等依據十二年國教課綱所訂課程)且及格後,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經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始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領域、群科,並取得至少學士以上學位後,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實習通過後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爰此,其師資養成過程,已積極培養渠等具備指導學生動手操作之能力,與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之培育基礎並不相同。    (二)技專校院與技高課程實施依據不同:按技高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包括教師授課與學生學習),係依據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與技專校院由各校自主規劃及實施課程有所不同。其中技高階段配合一百零八年新課綱實施,強調學生務實致用及跨群科能力之培養,特別新增「技能領域」,以強化實務技能。共增加部定實習科目十五至三十學分,總計部定專業及實習學分提高到四十五至六十學分.以強化半生實作技能。爰此,為符應一百零八技高課綱以務實致用為目標,提升技高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實務技能,教育部針對技高教師與技專校院教師之技能要求,其所側重之層面未盡相同。   二、基此,因技高之師資培育養成過程,及一百零八年課綱對於技高教師之技能要求,均與技專校院有所不同,因此技高與技專校院赴產業研習之機制宜有所區隔,爰分流辦理,其相關作法將於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定。   三、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031230 制定)

一、為避免技職校院教師與業界專業技術脫節,爰於第一項明定應進行研習或研究。   二、第二項明定技職校院應保障相關師資之工作權。   三、第三項明定技職校院得主動辦理相關師資至產業研習。   四、第四項明定產業研習課程應由技職校院負責規劃辦理。   五、第五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予辦理績優技職校院獎勵。

(1081210 修正)

一、考量技專校院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技高)之師資培育制度及課程實施依據不同,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技專校院與技高之師資培育制度不同:經查,擔任技高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需修畢中等教育階段課程(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至少三十二至四十四學分及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等依據十二年國教課綱所訂課程)且及格後,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經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始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領域、群科,並取得至少學士以上學位後,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實習通過後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爰此,其師資養成過程,已積極培養渠等具備指導學生動手操作之能力,與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之培育基礎並不相同。    (二)技專校院與技高課程實施依據不同:按技高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包括教師授課與學生學習),係依據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與技專校院由各校自主規劃及實施課程有所不同。其中技高階段配合一百零八年新課綱實施,強調學生務實致用及跨群科能力之培養,特別新增「技能領域」,以強化實務技能。共增加部定實習科目十五至三十學分,總計部定專業及實習學分提高到四十五至六十學分.以強化半生實作技能。爰此,為符應一百零八技高課綱以務實致用為目標,提升技高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實務技能,教育部針對技高教師與技專校院教師之技能要求,其所側重之層面未盡相同。   二、基此,因技高之師資培育養成過程,及一百零八年課綱對於技高教師之技能要求,均與技專校院有所不同,因此技高與技專校院赴產業研習之機制宜有所區隔,爰分流辦理,其相關作法將於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定。   三、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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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6 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