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5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委任或委託學校、法人、機關(構)或團體,進行技職教育相關資料之調查及統計。 根據這條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進行技職教育相關資料的調查與統計工作。他們可以自行執行這樣的工作,或者委任或委託學校、法人、機關(構)或團體來進行。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人才需求相關資料,並提供產業人才需求調查及推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 根據這條法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彙整他們所管轄產業的人才需求相關資料。他們也應該提供產業人才需求的調查和推估報告,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 3.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第一項技職教育統計資料與各級各類產業、職業發展及人力需求資訊。 根據這條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公告第一項提到的技職教育統計資料以及各個層級和類型的產業、職業發展和人力需求資訊。 這些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中央主管機關有充分的資料來了解技職教育的情況,以及產業的需求和發展趨勢,從而提供相應的政策和支援。這些資料的收集和公布有助於促進技職教育的發展並滿足產業的需求。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委任或委託學校、法人、機關(構)或團體,進行技職教育相關資料之調查及統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人才需求相關資料,並提供產業人才需求調查及推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第一項技職教育統計資料與各級各類產業、職業發展及人力需求資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委任或委託學校、法人、機關(構)或團體,進行技職教育之調查與統計,以利規劃及推動技職教育政策。 二、由於各行業產業調整迅速,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必須能因應未來社會經濟產業結構之升級轉型,故於第二項定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應提供產業需求人力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以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產業人力需求資訊。 三、為使技職教育人才培育能符應產業人力需求,更緊密鏈結與貼近產業所需人力,爰於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第一項技職教育統計資料與各級各類產業、職業發展及人力需求資訊,以利學校規劃其系科與發展特色。
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委任或委託學校、法人、機關(構)或團體,進行技職教育之調查與統計,以利規劃及推動技職教育政策。 二、由於各行業產業調整迅速,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必須能因應未來社會經濟產業結構之升級轉型,故於第二項定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應提供產業需求人力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以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產業人力需求資訊。 三、為使技職教育人才培育能符應產業人力需求,更緊密鏈結與貼近產業所需人力,爰於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第一項技職教育統計資料與各級各類產業、職業發展及人力需求資訊,以利學校規劃其系科與發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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