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6 條规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据该报告制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根据这一规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技職教育報告,这个报告将用作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的依据。这有助于确保技術及職業教育的持续发展,并提供给中央主管機關有關技職教育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範例:根据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6 條的规定,某直轄市教育局在每三年一次的技職教育報告中详细介绍了该市的技職教育状况和发展计划。根据这份报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了一份技職教育發展報告,其中包括对该直轄市的技職教育政策的指导和建议,以促进该市技職教育的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这个例子显示了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6 條的实际应用情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立法理由技職教育政策規劃主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為確保政策規劃能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技職教育發展之需求,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於本條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之實務運作報告,以利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擬訂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技職教育政策規劃主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為確保政策規劃能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技職教育發展之需求,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於本條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之實務運作報告,以利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擬訂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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