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根據區域產業和個人就業需求,結合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制定並規劃所轄學校的技職教育實施。此外,當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在辦理技職教育方面取得成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經費予以獎勵。至於獎勵的條件、方式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 根據資料,我們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例子來進一步說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7條。
主管機關應衡酌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規劃所轄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教育具有成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撥經費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衡酌區域產業發展及個人就業需求,進行技職教育之規劃,以回應社會期待。 二、考量辦理技職教育成效績優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由中央主管機關適時給予獎勵,將更有助於技職教育之推動,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衡酌區域產業發展及個人就業需求,進行技職教育之規劃,以回應社會期待。 二、考量辦理技職教育成效績優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由中央主管機關適時給予獎勵,將更有助於技職教育之推動,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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