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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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 2.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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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5條,申請人在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時,需提供以下文件: 1.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範例:申請人應提供原本的國外學歷證件及其成績單影本,以證明其在國外取得的學歷及成績。 2.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範例:申請人需提供由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的入出國紀錄,由相關的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但若申請人本身就是外國人或僑民,此項文件則可以免附。 3.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範例:學校可能還會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具體要求需參考該校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37)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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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