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3.27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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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科學校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 前項專科學校,包括本法第六條所定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附設之專科部及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專科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歷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形式效力。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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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3.2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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