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經許可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人提供的各項證件如果有經查證屬實的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對於已經被許可入學的申請人,應撤銷其入學許可;對於已經註冊入學的申請人,應撤銷其學籍,並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對於已經畢業的申請人,如果發現有上述情事,應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143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