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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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學校學歷。 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五、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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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0條,國外學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1. 經函授方式取得的學歷。 2.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3.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中等學校學歷除外。 4. 未經教育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5.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且不符合第七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透過函授的方式修讀一個國外學校的課程並獲得學歷,根據該條例,這個學歷將不被專科學校採認。另外,如果一個研習班發給修課證書,該修課證書也不會被採認。同樣的,如果一個國外學校在非中文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並頒發學位,該學位也不會被採認,但中等學校學歷除外。此外,如果一個學生在一個未經教育部核定的國外學校分校、分部或學位專班,或以該國外學校名義委託國內機構招生授課,取得學歷,該學歷也不會被採認。最後,如果一個學生以遠距教學的方式取得學歷,且不符合第七條的規定,該學歷也不會被採認。 資料來源: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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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