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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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 2.各校向申請人國外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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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9條,專科學校在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時需要向申請人取得同意書及相關文件,並向申請人所持的國外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以下項目: 1. 入學資格 2. 修業期限 3. 修習課程 4.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5.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其中,第4項提到需要查證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這表示專科學校需要確認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是否認可申請人所持的國外學校。 依據國外學歷查證作業要點,第三條則提及申請人持有的國外學位需要經國外學校查證或駐外館處協助查證,包括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以及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等項目。 例如,對於第4項中的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專科學校可能需要向申請人所持的國外學校發函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以了解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是否認可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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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