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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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 2.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 3.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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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8條的規定,各校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除了藝術類文憑外,需要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證後採認。具體程序如下: 1. 國外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可以直接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採認。 範例參考資料: - 教育部國外學歷查驗與認定資訊網(http://aca.edutw.bc.edu.tw/),可以查詢到已列入參考名冊的國外學校。 2. 若學校對前項採認有疑義,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學校自行制定該小組的組織和運作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 - 台灣高等教育評鑑學會,《學校學術評鑑之執行》 3. 若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進行採認的情況,學校可以將疑義敘明,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協助解決。 範例參考資料: - 教育部國外學歷查驗與認定辦法,第8條 需要注意的是,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的具體細節可能會根據不同的學校而有所差異,因此學校應該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組織和運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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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