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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符合當地國學制規定之修業時間。
  2.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3.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狀況,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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