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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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1. 第四條第二款: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在當地學校停留時符合該國的學制規定所需要的修業時間。這表示在判斷修業期間是否符合要求時,需要參考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的當地學制、修業期間的學校行事曆以及入出國紀錄等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人所持的國外學歷需要在當地學校修業四個學年才能畢業,那麼該申請人在該學校停留的時間應該符合四個學年的修業期間。 2. 前項修業期限:根據各校對比國內外學制情形,判斷申請人所持的國外學歷在當地學校停留期間是否符合學校的正規學制和修課時間。如果申請人的停留期間超出了學校正規學制和修課時間的範圍,則不予採計。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人在當地學校停留一年,但該學校的正規學制和行事曆所示的修課時間只有半年,則該申請人的停留期間不符合學校的正規學制和修課時間,不予採計。 3.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對於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他們的修業期間可以根據各校考量當地學校學制和實際狀況的規定,予以酌減。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在當地學校修業需要五年,但該學校給予身心障礙者的酌減修業期間為三年,則該身心障礙者的修業期間可以酌減為三年。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 非名詞
- 特殊教育法法規
- 衡酌名詞
-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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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