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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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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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國外學歷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被採認: 1. 畢(肄)業學校需要被列入參考名冊,如果不在參考名冊中,就需要經由當地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2. 修業期限和修習課程需要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相當。 例如,根據說明,被告編製的「外國大專院校認可名冊」是作為採認國外學歷的依據之一,該名冊列出了被採認的國外學校。另外,被告也要求入讀學校在當地政府或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才能符合第4條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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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