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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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專科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歷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形式效力。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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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以下是每項法條的釋義: 一、採認:此指專科學校對申請人所提供的國外學歷文件進行評估,確定其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的學歷相當的認定。 範例:一位申請人提供了他在美國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專科學校審查該文件並評估認為該證書與國內相應的本科學位相當。 二、參考名冊:這是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彙集的名冊,該名冊包含了校名和地址,並已通過公告。 範例:教育部每年彙編一份國外大專名冊,列出被教育部認可的外國大專校院,供留學生參考。 三、驗證:申請人持有國外學歷證書、成績單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申請證明文件的形式效力。 範例:一位申請人到駐外使領館申請驗證其國外學歷,以便取得有效的證明文件來申請專業認定。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範例:教育部通過查證確定某所海外大學的認可情況,該大學被當地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認可的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教育部「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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