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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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學校。但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會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六、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七、於當年度該次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受評鑑學校。 八、應公告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受評鑑學校。 九、依評鑑類別性質及目的之不同,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及再接受評鑑機制,定期辦理之。 十、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自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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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第7條的規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在辦理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 1. 組成評鑑會,負責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2. 評鑑計畫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學校,但專案評鑑不受此限制。 3. 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等相關事項,經評鑑會通過和本部核定後,由學術團體或評鑑機構公告。 4. 辦理評鑑說明會,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評鑑計畫的實施。 5. 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的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6. 在當年度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給受評鑑學校。 7. 受評鑑學校如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應在收到報告初稿兩週內向本部或評鑑機構提出申復,合理的申復理由應予以修正評鑑報告初稿,如果申復理由無效,則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8. 學術團體或評鑑機構應公告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給受評鑑學校。 9. 受評鑑學校如對評鑑結果不服,應在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或評鑑機構提出申訴,合理的申訴理由應予以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最終的評鑑結果將另行公告。 10. 為了處理受評鑑學校的申復和申訴意見,應制定公正客觀的處理機制。 11. 根據評鑑類別和目的的不同,設定評鑑結果的處理方式,定期進行追蹤評鑑和再接受評鑑。 12. 評鑑委員和參與評鑑相關人員應對評鑑工作所獲取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根據教育部網站所公布的資訊,《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符合該法規之相關文件。該辦法指出,學校應設置教學品質保證委員會,並定期進行教學品質評鑑。評鑑結果應由本校核章後,向本校全體教職員、學生和社會大眾說明,並進行改善工作。此外,應採取多元評量方法,包括教學文件審查、教學觀察、師生訪談等。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網頁]. (2016-07-12). 取自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433 - 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保證辦法常見問答 [網頁]. (2022). 取自https://wheat.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433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評鑑 [網頁]. (2020). 取自https://teqoa.tca.edu.tw/intro.aspx
- 業名詞
- 申復名詞
- 申訴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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