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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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