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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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規劃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進行,並依照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進行。這些規劃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以供查驗。 根據這條規定,師資培育法規定了師資職前教育的重要性,並要求各大學按照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基準制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這樣可以確保教師在上岸教學之前獲得必要的教育和培訓。此外,大學也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相關資料,以便監督和檢查教育的品質和合法性。例如,一所大學可能會依據教育部發布的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以及其他相關標準,制定一個包含特定教育科目或課程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計劃。這樣的計劃需要向教育部備案,以證明該大學的教育符合規定和標準。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師資培育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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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