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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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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該法第三條的第五項所指的"教育專業課程"以及第十條第一項的第二項所指的"教育實習"統稱為"教育學程"。 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教育專業課程是指在師資培育過程中修習的一系列與教育相關的學科和課程,用於培養教師專業知識和技能。而教育實習則是指教育學程中的一個階段,學生進行實際教學實習和現場觀察,以提升其教學能力和專業素養。 舉例來說,對於一位準備成為中小學教師的學生來說,他們必須通過師資培育法規定的教育專業課程和教育實習,才能獲得教師執照。教育專業課程可以包括教學方法、課程設計、心理學等專業課程,而教育實習則可以是實際到學校進行教學實習,觀察其他教師的授課方式和學生的學習情況,以培養教學能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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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