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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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該法第三條的第五項所指的"教育專業課程"以及第十條第一項的第二項所指的"教育實習"統稱為"教育學程"。 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教育專業課程是指在師資培育過程中修習的一系列與教育相關的學科和課程,用於培養教師專業知識和技能。而教育實習則是指教育學程中的一個階段,學生進行實際教學實習和現場觀察,以提升其教學能力和專業素養。 舉例來說,對於一位準備成為中小學教師的學生來說,他們必須通過師資培育法規定的教育專業課程和教育實習,才能獲得教師執照。教育專業課程可以包括教學方法、課程設計、心理學等專業課程,而教育實習則可以是實際到學校進行教學實習,觀察其他教師的授課方式和學生的學習情況,以培養教學能力。
- 第三條第五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師資培育法 第 3 條條文
- 師資培育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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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