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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習、教師資格考試之實施方式與內容及教育實習之修習,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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