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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2.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民小學類科特定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3.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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