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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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有以下三項情況可以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1.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範例:如果一位教師已經取得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且修畢了其他該類科的專門課程,那麼他可以直接獲得任教該專門課程的認定證明書和專門課程學分表,無需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2.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民小學類科特定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範例:如果一位教師已經取得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且修畢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特定領域專長專門課程,那麼他可以準用前一項的規定辦理,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3.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範例: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的合格教師,可以準用前兩項的規定辦理,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以上是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釋義及相關規定進行分析所得的結論。這些資料來自於最新版本的師資培育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師資培育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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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