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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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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依大學法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
  2. 2.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3. 3.前二項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4. 4.前項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得由辦理教育實習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 1.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學生,如果按照大學法的規定,已經取得畢業資格,則可以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 例子:一名學生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間,完成所有必修課程並通過相關考試,並且符合大學畢業的所有條件,那麼他可以選擇提前畢業,不需要再繼續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 師資培育大學可以招收已經取得大學學士學位的畢業生,讓他們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這種課程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例子:一名已經畢業並取得大學學士學位的學生,可以選擇進入師資培育大學的學士後教育學分班,進一步修習師資相關的課程。 3. 已經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的學生,可以自行向原先培育他們的大學或其他有提供相同師資類科課程的大學申請進行教育實習。 例子:一名已經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的學生,可以選擇向他們的原先培育大學或其他有提供相同師資類科課程的大學申請進行教育實習。 4.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的學生,由原先培育他們的大學按照師資培育法第11條的規定編製名冊,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如果原先培育他們的大學已經停招或停辦,則可以由負責進行教育實習的師資培育大學與原先培育大學共同編製名冊,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例子:一名已經完成教育實習並且成績及格的學生,他的原先培育大學會按照相關規定將他的名字列入名冊中,然後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如果原先培育他的大學已經停招或停辦,則由負責進行教育實習的師資培育大學在與原先培育大學共同編製的名冊上列出他的名字,然後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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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依大學法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得不繼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