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並建立就業資訊、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實習就業輔導單位應該給予畢業生適當的輔導,並建立就業資訊、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這意味著這些輔導機構有責任提供畢業生所需的相關資訊和諮詢服務,以幫助他們順利就業。輔導機構還需要建立和維護畢業生的就業資料,以便提供給需要的人作為參考。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師資培育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