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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並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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