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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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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
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並依
大學法
及
學位授予法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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