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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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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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內容,進修單位在進行師資培育進修時,除了要遵守師資培育法的相關規定外,還需要依據大學法和學位授予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學位授予或發給學分證明書的手續。這表示進修單位在進行師資培育進修時,必須符合大學法和學位授予法的相關要求。 參考資料: - 師資培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6) - 大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01) - 學位授予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1)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大學法法規
- 學位授予法法規
- 師資培育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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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