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解釋,全時教育實習是指實習學生在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活動,期間不得進修、兼職或參與其他業務。 2. 關於全時教育實習期間的請假事項和天數,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需依照師資培育之大學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具體的請假規定和天數由培育師資的大學所制定。 3. 對於實習學生的請假,每請假八小時,算作一天的假期。如果應該請假但未請假的情況,則按二倍的時數計算假期天數。這表示應該請假但未請假的學生,會被視為請假八小時的兩倍,計算為一天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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