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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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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2. 2.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3. 3.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解釋,全時教育實習是指實習學生在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活動,期間不得進修、兼職或參與其他業務。 2. 關於全時教育實習期間的請假事項和天數,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需依照師資培育之大學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具體的請假規定和天數由培育師資的大學所制定。 3. 對於實習學生的請假,每請假八小時,算作一天的假期。如果應該請假但未請假的情況,則按二倍的時數計算假期天數。這表示應該請假但未請假的學生,會被視為請假八小時的兩倍,計算為一天的假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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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