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實習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包括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三個項目。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以及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的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實習檔案和整體表現則由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2. 評定項目中,優良或通過細項指標達到六成以上才被評為合格,評定項目的細項和通過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3. 如果採用協同輔導的教學實習,教學實習輔導員需要共同參與成績評定。 4. 在前三項評定結果經教育實習機構的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審查後,將提交給師資培育的大學作最終決定。 參考資料: - 教育部(2018年7月18日)。〈國內師資培育機構教育實習辦法〉,《教育部網站》。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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