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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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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 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 二、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三、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2. 2.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其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與評定及通過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教學實習採協同輔導者,教學實習輔導員應共同參與成績評定。
  4. 4.前三項評定結果,提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審查後,送師資培育之大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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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實習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包括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三個項目。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以及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的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實習檔案和整體表現則由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2. 評定項目中,優良或通過細項指標達到六成以上才被評為合格,評定項目的細項和通過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3. 如果採用協同輔導的教學實習,教學實習輔導員需要共同參與成績評定。 4. 在前三項評定結果經教育實習機構的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審查後,將提交給師資培育的大學作最終決定。 參考資料: - 教育部(2018年7月18日)。〈國內師資培育機構教育實習辦法〉,《教育部網站》。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103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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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8 條規定:「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 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