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當實習學生在師資培育大學評定的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後,該師資培育大學需要製作名冊,並將其送交中央主管機關以獲得教師證書。然而,如果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師資培育大學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實習學生。如果實習學生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可以重新向師資培育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這些規定可以在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中找到,參考資料為最新的師資培育法,補充說明內容請參考實習學生的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之檔案,或是師資培育大學所提供的名冊及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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