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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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 2.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日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率,退還保險費。
- 3.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 4.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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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這表示當學生在學期已經開始後入學時,保險的生效日期為核准入學的當天,同時會從入學前的期間扣除相應的保險費。 2. 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日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率,退還保險費。 當學生喪失學籍時,保險的效力會在當月結束後的下個月起終止,保險人應按照剩餘的月數比率來退還保險費用。 3.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如果學生轉學,但仍然參加同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計劃,保險費用將不退還且保險合約仍然有效,需要要保單位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異動事宜。 4.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學生休學期間,保險合約仍然有效,需要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的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公司。而當休學期滿後並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當通知保險公司相關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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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