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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2. 參加本保險之應屆畢業生錄取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校院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者,自完成日起本保險效力終止。
  3. 前項應屆畢業生未繼續升學者,其本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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