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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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 2.參加本保險之應屆畢業生錄取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校院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者,自完成日起本保險效力終止。
- 3.前項應屆畢業生未繼續升學者,其本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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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9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該保險的有效期間是從每年的8月1日開始,到翌年的7月31日結束。參加該保險的學生如果在8月1日之後註冊並繳納保險費,保險的效力從8月1日起生效。 舉個例子,假設一所學校的學生在8月10日註冊並繳納了保險費,那麼他的保險效力就從8月1日起生效,並持續到翌年的7月31日。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參加該保險的應屆畢業生被錄取到大專校院並完成註冊,並且繳交完成大專校院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那麼該保險的效力就會終止。 舉個例子,假設一名應屆畢業生在7月完成註冊並繳交了保險費,同時被錄取到大專校院,那麼他參加的學生團體保險的效力就會從完成註冊當天開始終止。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前述的應屆畢業生沒有繼續升學,那麼他的學生團體保險的效力就會在8月31日終止。 舉個例子,假設一名應屆畢業生在7月完成註冊但沒有被錄取到大專校院,那麼他參加的學生團體保險的效力就會在8月31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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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