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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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之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屬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者,以因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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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8條,符合全額補助保險費資格且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住院的學生,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如果進行了保險單所列舉的重大手術,除了享受該保險的給付外,還可以憑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特案補助手術費用,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但是此條款僅適用於65歲以上的學生,且補助僅限於因遭遇意外事故所致的情況。 相關範例: 根據醫療費用收據,一位高中學生因意外事故住院並進行了一項列舉為重大手術的手術。在該學生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他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檢附醫療費用收據以申請補助手術費用。如果該手術費用符合規定,保險公司最高可以補助該學生新台幣二十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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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