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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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前條補助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五、離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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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被保險人的身份需要由要保單位審核其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交名冊給保險公司彙計,函報補助機關,以獲得全額補助,不受前條規定的限制: 一、低收入戶學生: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證為低收入戶的學生。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子女:擁有身心障礙手冊,被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的子女。 三、原住民學生: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學生。 四、高山地區及山地偏遠地區學生:在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指定的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學校的學生,或就讀於山地偏遠地區學校的學生。 五、離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在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學生。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教育部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8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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